隐患很可怕
但是比隐患更可怕的是
安全意识的缺失
较近,牵动人心的
“2.17”叉车伤害事故案出结果
让我们来一起看看
案例
2017年2月17日2时40分左右,万家物流有限分(以下简称万家分)员工赵正丰使用其向和君物流有限借用的租赁特种设备叉车时(车辆出租方为梯西埃姆机械有限),在叉车未经检验,作业人员无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操作,造成叉车在搬运产品时倾覆致使叉车驾驶员死亡。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。
注意!!
叉车是八大类特种设备中场内机动车的一种,具有流动性强、危险性高等特点,而作业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,叉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。叉车属于特种设备,从事叉车作业的,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。
事故
处理意见
1
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应资格,无证驾驶并违规操作叉车设备,导致该起事故发生,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,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,不予追究。
2
未依法履行职责,监督检查不深入,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;未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,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;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,未及时消除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设备(以下简称违规设备)、无证驾驶及违规操作等安全隐患,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,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(以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,金额为人民币20700元)。
3
营运部经理廖治军
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,未制止使用违规设备和无证驾驶及违规操作等不安全行为,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管理责任,
4
作为叉车设备出租单位,未依法履行职责,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,出租违规设备,造成叉车存在安全隐患,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(处罚内容:没收该台事故叉车;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;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80.7元)。
5
未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,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,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,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、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相关规定,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(罚款人民币元)。
隐患无处不在,牢记安全第一。
今天,质监君还搜集了各种有关叉车安全的GIF图,希望看到的人有所警示。
叉车运输中撞人事故
叉车运货挤人事故
超速转弯侧翻
观察不到位发生碰撞
倒车过度叉车跌落
叉运不当致货物损毁
穿行过道运输超宽物品
“
总而言之
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,吸取教训,
彻底杜绝叉车安全事故发生。
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