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手4吨叉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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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4吨叉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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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西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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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患很可怕

但是比隐患更可怕的是

安全意识的缺失

较近,牵动人心的

“2.17”叉车伤害事故案出结果

让我们来一起看看

案例

2017年2月17日2时40分左右,万家物流有限分(以下简称万家分)员工赵正丰使用其向和君物流有限借用的租赁特种设备叉车时(车辆出租方为梯西埃姆机械有限),在叉车未经检验,作业人员无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操作,造成叉车在搬运产品时倾覆致使叉车驾驶员死亡。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。

注意!!

叉车是八大类特种设备中场内机动车的一种,具有流动性强、危险性高等特点,而作业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,叉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。叉车属于特种设备,从事叉车作业的,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。

事故

处理意见

1

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应资格,无证驾驶并违规操作叉车设备,导致该起事故发生,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,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,不予追究。

2

未依法履行职责,监督检查不深入,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;未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,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;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,未及时消除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设备(以下简称违规设备)、无证驾驶及违规操作等安全隐患,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,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(以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,金额为人民币20700元)。

3

营运部经理廖治军

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,未制止使用违规设备和无证驾驶及违规操作等不安全行为,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管理责任,

4

作为叉车设备出租单位,未依法履行职责,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,出租违规设备,造成叉车存在安全隐患,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(处罚内容:没收该台事故叉车;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;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80.7元)。

5

未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,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,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,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、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相关规定,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(罚款人民币元)。

隐患无处不在,牢记安全第一。

今天,质监君还搜集了各种有关叉车安全的GIF图,希望看到的人有所警示。

叉车运输中撞人事故

叉车运货挤人事故

超速转弯侧翻

观察不到位发生碰撞

倒车过度叉车跌落

叉运不当致货物损毁

穿行过道运输超宽物品

总而言之

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,吸取教训,

彻底杜绝叉车安全事故发生。

  • 叉车被没收,罚款15万,只因出租违规设备